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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

注册香港公司

详细说明

香港公司注册优势

 

  1、香港公司没有行业限制。可以经营任何合法业务,而不必另外申请牌照;

  2、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的商贸港口,物流进出自由:一般货物进出不征关税;香港资金进出自由,各种外币可以随时兑换调动;

  3、香港公司税务政策与税率:香港税种少、税率低;

  香港公司主要只有一种税:利得税,税率16.5%;

  特殊消费品(如烟酒),进出征收关税。

  4、利用香港知名度,创立香港品牌,提升公司国际形象;

  5、允许空壳公司存在,允许进行离岸业务的操作;


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名称

  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b)、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 (02)Chamber of commerce (03)Cooperative (04)Kaifong (05)Mass transit (06)Underground railway (07)Municipal (08)Tourist association (09)Trustee (10)Savings (11)市政 (12)地下铁路 (13)地铁 (14)合作 (15)受托 (16)建屋合作社 (17)受托人 (18)商会 (19)信托 (20)旅游协会 (21)街坊 (22)总商会 (23)储蓄

  2、公司股东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必须年满18周岁 (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书 (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业注册地址 (必须是香港地址)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

  6、注册资本 (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

 

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名称;

  2、注册资本 (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

  3、股东和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各股东持股比例;

  5、股东和董事的常住地址及联系方式;

 

香港公司注册全套法定资料

 

  根据《香港公司法定条例》第32章规定,公司成立后的全套法定资料如下:

  1、公司注册证书

  2、商业登记证 (从公司成立日起为期一年的有效期,按年续期)

  3、《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 (一般为18)

  4、公司原子章及签名章 (1枚,用以签署支票或其他文件)

  5、公司钢印 (1)

  6、股票簿

  7、公司法定文件簿 (statutory book),其中包括:

  (a) 会议记录簿 (minutes book)

  (b) 股东登记册 (register of members)

  (c) 股份转让登记册 (register of transfer)

  (d) 董事登记册 (register of directors)

  (e) 公司秘书登记册 (register of secretaries)

  (f) 抵押登记册 (register of charges)

  8、以上文件配有一个"珍贵硬盒",俗称"绿盒"

 

香港公司注册参考资料

 

  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请分行,分行名称无须以有限公司“Limited”结尾。必须向税务局申请分行登记证(没有注册证书,且此分行登记证不能代替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2、公司名称获得注册并不表示该名称受到保护,也不表示该名称不会遭其他人反对。如其后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申索提出,该公司不能以名称已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作为免责辩护。

  3、如果该名称被认为与载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过分相似,处长会向该公司发出更改名称指示。如不遵从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现时的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如持续失责,则可处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700元。

  4、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对公司名称中采用某些字及词作出规管,不当地使用该等字及词会构成形式罪行,举例如下:

  (1) 根据《银行业条例》 (香港法例第155)的规定,未经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称中采用[银行] (“Bank”)一词,即属违法。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的规定,除了该条例界定为[交易所] (“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联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变体用于公司名称,违反这项条文会构成刑事罪行。

  (3) 除《专业会计师条例》 (香港法例第50)界定的执业法团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public accountant”的称谓,或英文缩写“C.P.A.”“P.A.”,或[执业会计师][核数师][审计师]的字样用于公司名称,也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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